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1号)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工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管理实行政府负责制。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对从事网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行政许可等管理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相关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工作。
发改、公安、工商、经信、商务、人社、质监、税务、交警、通管办、网信、总工会、人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通过市场经济杠杆调节网约车数量,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监管模式。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由福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设立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二)法人企业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可结果。
(三)在本市设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非企业投资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交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
(五)法人企业(含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
(六)福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顺风车除外),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不高于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福建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福建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新经营主体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5-7座(含本数)的乘用车(小客车);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
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北斗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