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天水市辖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积极探索由市场调节的价格形成机制。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五县交通运输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分别负责市城区(秦州、麦积)和五县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车辆,并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含驾驶员教育学习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停车场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停车场地等规定的信息资料;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复印件;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与经营区域内出租汽车公司合作,通过巡游出租汽车实现网络预约服务的,应提供合作协议等有关资料,合作协议应包括:双方合作方式、承运人责任划分和收益分享形式等内容;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经营区域为天水市辖区,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甘肃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1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5座以上7座及以下乘用车;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
(三)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日期不超过3年;
(四)车型性能指标及价格(购置税发票标定价格)明显高于巡游出租汽车,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自然吸气发动机排量达到1.8l以上,增压发动机排量达到1.6l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符合本市公安部门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五)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相应设备;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六)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额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证办证表;
(二)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及复印件;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车辆入网证明或意向承诺;
(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服务设备安装的证明及现场勘验材料;
(五)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
(六)规定车辆照片及电子版;
(七)有效的车辆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八)网约平台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交验车辆5日内完成网约车辆条件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网约车辆市场准入凭证》。由网约平台公司持《网约车辆市场准入凭证》向公安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公安部门在受理申请5日内,对已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反馈。办理变更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反馈信息后5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部门反馈。
第十六条 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由公安部门对网约车设置专用牌照号段。
第十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8年;有效期届满的网约车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八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九条 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公安部门。
第二十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事件记录;
第二十一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身份证及其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同时提交本市暂住证及其复印件(四)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建立网约车驾驶员联合审核工作机制,核定驾驶员申请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第二十条中(二)、(三)项,并将审核结果反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驾驶员的报备注册或者注销手续办理。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后,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时,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 网约车驾驶员注销注册后,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并保存服务车辆每年的保养维护、保险购买和审验记录,监控并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始终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审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变动情况,保险办理,车辆技术状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服务设施等情况。 对不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逾期未审验、不具备规定条件或已经达到经营和报废期限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立即停止向其派发营运任务并及时提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驾驶员,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解除与该驾驶员的合同或者协议,并及时提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注册或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连续12个月内因服务违规或投诉举报被核实达3次及以上的;
(二)驾驶证1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
(三)组织、煽动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的;
(四)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采取长期补贴、补偿和优惠等形式,变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车辆运行管理,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预约经营,不得巡游揽客。
第三十三条 出租车企业和网约平台公司对驾驶员从业行为管理负主体责任,已与出租车企业签订巡游出租汽车运营合同的驾驶员,可通过网络预约平台,使用巡游出租汽车提供预约服务,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网约车的驾驶员在
注册运营期限内,不得参与巡游出租汽车运营。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网约车服务可配备一定数量的替班驾驶员,可实行调度运营,并建立详细的调度制度;经注册的网约车驾驶员必须亲自参与日常运营,不得采取雇佣、转借车辆或临时顶替等方式将车辆变相交由他人开展网约车运营。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经约车人同意,不得随意取消预约,网约车驾驶员不得无故拖延时间迫使约车人取消预约。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亚博88app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亚博88app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完善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应每年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设立不良信用黑名单,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四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五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由交警部门对当事驾驶员暂扣驾驶证6个月,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吊销当事驾驶员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于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网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网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解除与网约车驾驶员或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合同,注销注册,当事驾驶员三年内不得参与网约或巡游出租汽车运营。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五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细则第九、二十七、三十九、四十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亚博88app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