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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关于深化镇江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含所辖区) 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经营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积极推动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努力构建高品质、差异化出行服务,规范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 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登记为企业法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市区有固定办公场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 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 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 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 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线下服务能力进行审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 经营区域、经营期限(五年)等,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180日停止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并与注册驾驶员达成暂停或终止协议的一致意见,向社会公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交回原许可部门。逾期未办理的,记入信用档案,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公告证件失效。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九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具备《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地车辆牌照,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 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 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00千米;
        (三)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由车辆所有人通过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购车发票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 已装置卫星定位系统、 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材料;
        (五) 承运人责任险及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的证明材料;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
        (七)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受理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车辆,10日内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并注明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
        第十二条网约车车辆达到法定报废条件或因故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交回并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及时办理的,记入信用档案,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告证件失效。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三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拥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本市居住证;
        (二)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身份证、 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 无交通肇事犯罪、 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五)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受理申请, 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活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注册有效期为3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 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完成注销。
        第十八条持证人申请注销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 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 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五章 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应遵守《暂行办法》 及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做好接入平台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保证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车辆具备合法资质,并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合法合规的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出行服务;
        (二) 依法组织实施平台注册驾驶员进行继续教育;
        (三) 为接入平台的车辆及驾驶员申领证件、申请注销;
        (四)不得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五) 合理确定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发生变更、转移登记后,应及时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营运资质审验;
        (三) 车身不得有统一的或带有揽客提示信息的标识。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二) 不得在路面巡游揽客或进入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巡游出租汽车排档候客区域候客;
        (三) 主动归还乘客遗忘的财物;
        (四) 不得擅自改动、蓄意隐瞒车辆运行技术状况参数;
        (五) 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和从业资格证;
        (六) 依法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协作、条块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联合监管,综合运用各种措施,维护客运市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 驾驶员的经营与服务行为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 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 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提交数据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各辖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网约车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至2017年4月30日为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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