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业和信息化、市场质量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规划、建设、税务、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网信、通信管理、人民银行萍乡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网约车的监督管理经费,并将网约车的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平台,提高网约车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
第七条 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应符合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本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
(三) 具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等部门对其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四) 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网约车政府监管平台;
(五) 有健全完善的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合理可行的服务质量和承担承运人责任不转嫁经营风险的承诺;
(六) 有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体系和驾驶员评价系统;
(七) 依法缴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制险;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拟提供服务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网约车经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本市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自营承诺书;
(四)在本市有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聘用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与社保缴费等证明材料;
(五)省级交通运输主管等部门对其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乘客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和服务质量承诺书,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2、车辆检测维护管理制度,3、驾驶员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制度,4、网约车调度规则,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7、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8、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9、服务质量和承担承运人责任不转嫁经营风险的承诺书,10、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11、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七)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体系和驾驶员评价系统资料;
(八)投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制险的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网约车经营申请后,应当对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相关内容进行实地勘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其延长理由。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后,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4年。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60日前重新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向社会公告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终止运营的,应当自终止运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及其所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车辆牌照且车辆行驶证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日期未超过3年,且行驶里程未超过20万千米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价格(不含税)不低于11万元,轴距2650mm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500mm以上,续航里程200千米以上;
(三) 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应符合《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的相关要求,车外无网约车标志标识;
(四)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嵌入式具有动态监控和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和应急报警装置;
(五)按规定投保相关营运保险;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第十四条 需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驾驶员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
(四)车辆已行驶里程的证明材料;
(五)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申请人应当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六条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或者变更后,应安装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进行营运车辆技术性能检测,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七条 申请人除应提供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持车辆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证明材料、车辆营运技术性能检测报告、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对车辆进行现场勘验,勘验合格的,在规定时限内对车辆做出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予以注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对注销车辆予以清退。
第十九条 网约车车辆所有人终止网约车服务或者转让车辆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有本市居住证,年龄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未列入江西省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黑名单”或者最近两年内被乘客有效投诉未超过6次。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填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提交给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驾驶员信息通过政府监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其他方式推送至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
2.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
(二)市公安部门应当自接到推送信息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市公安部门的审核结果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通过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公布,驾驶员可自行查询、下载、打印;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四)审核通过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试。
(五)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二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准上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或吊销的,应注销其个人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对注销的驾驶员和车辆予以清退。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加强运营、网络等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在运营服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先行垫付第三者和乘客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定期检测和维护车辆,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的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制度,每年不少于二次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将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和继续教育等纳入档案管理。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将本条前三款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对信息采集、使用、保护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国家安全信息等保护,建立健全数据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对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数据,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泄露。不得用于除网约车运营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出售或者转让给他人使用。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和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车辆行驶里程、乘客评价信息、服务质量统计等数据并备份,保证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完整及准确。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其平台的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时传输相关数据,并于每月5号之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上月采集的信息和生成数据等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本市的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网约车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实行明码标价,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并提供车费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计程计价方式、服务收费标准向发展改革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后方可从事营运。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以低于运营成本的价格进行运营或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社会公共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营运运力应急,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应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调度,并严格按其公布的计程计价方式及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运价。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通过整合乘客出行信息等方式,以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名义向网约车派单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禁止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时应当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根据订单信息,按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约车人,并按网约车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选择的线路行驶,不得故意慢行、绕路,不得中途甩客,不得违规收费。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搭载订单以外的乘客同乘,不得在火车站、高铁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规定和标准。
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运营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失物查找制度,公布服务质量承诺、服务监督电话、投诉方式及处理流程。
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约车人或者乘客投诉后,应在 24小时内处理,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约车人或者乘客。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处理乘客失物查询,并在72小时内答复。对涉嫌恶意侵占乘客财物的报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如实记录乘客投诉或者失物查询等受理及处理情况,并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时间报备。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处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每季度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情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亚博88app官网等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营网约车运营业务,不得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非法转让、出借、出租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网约车的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等工作制度,建立联合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平台功能,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体系,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测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安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必须根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需要,开放其数据信息的调取查阅权限。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吊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对其进行封号处理:
(一)出现重大恶性服务事件;
(二)利用网约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交通肇事犯罪;
(四)危险驾驶犯罪;
(五)酒后驾驶;
(六)吸毒驾驶;
(七)驾驶证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
(八)被吊销或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九)3个月内被有效投诉超过6次。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四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网约车出现在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3次)死亡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在人行横道斑马线上发生死亡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利用网约车进行违法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不服从市人民政府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市发生重大社会公共事件时的指挥和调度等情况的,各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推送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推送信息,可做出禁止网约车平台公司一至两年内停止接入新的网约车和驾驶员,并视情撤销原许可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不服从市人民政府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市发生重大社会公共事件时的指挥和调度以及驾驶员不良运营记录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和监督检查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或者慢行、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暂行办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运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暂行办法,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其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网约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转让、出租、出借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暂行办法,不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运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或者故意慢行;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网约车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七)未经约车人或者乘客同意,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八)违规收费; (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第五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五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十七、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亚博88app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已经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给予5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网约车经营许可手续,并对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许可条件的车辆及人员进行清理。在过渡期内不办理网约车经营许可手续的,过渡期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