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 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 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与互联网服务的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实行“一证一平台、一人一车、一车一平台”。即: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 在一个城市只能申请一个《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一 名网约车驾驶员只能注册一辆网约车;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
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驾驶员以及市本级(含月湖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江新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
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承担承运 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未在服务所在地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还应提交在服务所在地注册登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全权承担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四)在经营区域范围内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培训场所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的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相关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 为4年。经营期限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继续经营申请。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籍在服务所在地,且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3年,且行驶里程数未满20万千米的车辆;
(三)车辆应具有交强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四)车辆技术要求高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车标准;
(五)车辆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不低于二级;
(六)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已取得服务所在地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向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住址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具有交强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合格证书及安装证明;
(七)机动车加盟已在服务所在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的相关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 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 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区域为鹰潭市行政区域,超出鹰潭市 行政区域经营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鹰潭市行政区域内。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结合车辆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
网约车车辆达到退出年限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申请变更使用性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已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本市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 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 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由驾驶员本人或委托已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以及授权的分支机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表;
(二)驾驶员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证明,以上证明均由网约 车平台公司统一向公安部门申请出具;
(四)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授权的分支机构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申请人资料并进行资格考试,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与网约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后,应当由网约车经营者向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完成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除应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订单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共享;
(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车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及档案,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三)依法纳税并对接入平台的网约车缴纳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乘客意外伤害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乘客意外伤害险保额不得低于30万元;
网约车在客运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先行赔付,后处理事故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转嫁安全责任风险;
(四)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许可条件,结合自身制定的服务标准及要求,建立完善的车辆和驾驶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或严重违反服务标准及要求的车辆或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并及时告知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公众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乘客和公众的投诉,按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诉处理相关档案,主动接受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的抽检和核查;
(六)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提前公示运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或实施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并提前10日向社会 公布。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车辆除应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是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的车辆,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车身颜色、外观与普通车辆一致,车身整洁,不得张贴、安装任何与营运有关的标志标识及广告图案;
(三)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完好,并正常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出现故障,应当及时维修完好,方可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除应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
(二)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服务,不得议价、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诱导乘客消费等;
(三)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火车站、汽车站候客和揽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网约车辆和网约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发改(价格)、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和质量监督、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发改(价格)部门负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开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网约车行业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依法查处劳动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依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企业的审核、审批及变更;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垄断行为。
人民银行负责查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对网约车行业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管,并负责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注册,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负责网约车辆经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依法监督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
网信部门负责对网约车行业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管,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再接受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注册营运。为便于现有未经许可存量网约车顺利纳入管理,自本实施细则正式实施之日起计算,给予四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后未经许可的存量网约车不得再开展网约车业务。
第二十八条 在本实施细则规定过渡期内,对存量网约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之日未满4年且行驶里程数未满20万千米,可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亚博88app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