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部等7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三)建立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网约车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明;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发票打印装置;
(五)燃油车辆排气量在1.8l或1.4t以上,轴距在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4.在本市的服务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设施、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的证明材料;
5.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证明材料;
6.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第(一)项第4目中的规定内容进行实地勘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三)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或服务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书面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决定,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条 在本市申请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从业资格背景审查:申请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背景审查,审查合格的,公安机关应出具背景审查合格证明。对有过任何一项审查清单行为记录的驾驶员,即为背景审查不合格。背景审查合格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
(二)从业资格考试:通过公安部门资格审查后,到市级运输管理部门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2)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3)背景审查合格证明。经市级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后参加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三)领取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市级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发放《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第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二条 在本市申请网约车车辆运营资格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与在本市取得经营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约车车辆运营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机动车购置发票、申请人的身份证件、《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及复印件。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发《变更车辆使用性质通知书》;
(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变更车辆使用性质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发票打印装置;
(六)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七)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第十三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变更车辆使用性质通知书》,车辆所有人持《变更车辆使用性质通知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车辆经营权不得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确保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将车辆信息和营运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签订协议的,应包含工伤保障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反恐怖及治安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五)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六)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七)应建立乘客服务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乘客投诉;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九)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每座(含司乘人员)保额不低于50万元;
(十二)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二)衣着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安全行车;
(三)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四)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五)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六)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候客、揽客;
(七)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主动提供票据;
(八)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九)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十)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
(二)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和计程计价设备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乘车;
(二)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三)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四)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五)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六)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完善监管手段,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 市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进行依法处置。市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防范并查处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行为。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相关人员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业绩情况等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