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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0月25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保障运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有序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物价、经济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运力进行动态监测,综合考虑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出租汽车里程和时间利用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提出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网约车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指导规范。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设有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机构。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应当包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实时传输真实、全面、完整的数据以及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等内容。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证书;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定价规则、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运营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和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
        (八)信用承诺书。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提交的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提交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的省级部门进行审核认定,获得相应认定结果。前款以外的企业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直接提交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作为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申请材料。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提交省级相关部门取得线上认定结果的时间,不在前述时限范围内。
        第十二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青岛市、经营期限为8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七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巡游出租汽车礼宾型同期购置价格,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未满1年。
        第十八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的具体技术标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轿车车型,车长不小于4800毫米,车宽不小于1800毫米,车高不小于1450毫米,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00千瓦,综合工况油耗不高于8升每百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含增程式),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发动机功率、油耗不作要求。
        (二)多功能车及其他车型,车长不小于4500毫米,车宽不小于1800毫米,车高不小于1600毫米,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00千瓦,综合工况油耗不高于105升每百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含增程式),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发动机功率、油耗不作要求。鼓励使用无障碍用车从事网约车经营,具体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三)纯电动车型,车长不小于4550毫米,车宽不小于1700毫米,车高不小于1450毫米,电动机功率不小于90千瓦,续航里程不低于200公里。
        第十九条个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其名下应当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且承诺本人驾驶。企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制度。
        第二十条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车辆所有者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提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个人承诺书;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提交登记在企业名下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法人登记证及其复印件,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和管理制度文本,具有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承诺书;
        (三)车辆购置发票及其复印件;
        (四)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书;
        (五)车辆所有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一致的,提交车辆所有者签署的经营风险知晓声明;
        (六)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者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1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5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各自辖区内申请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关许可手续。超出网约车运力规模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载明:经营有效期限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8年。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终止营运,经营有效期届满,车辆报废、转让,车辆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所有的网约车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车辆所有者为企业的,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第二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有效的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五)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同时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申请为符合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在考试成绩公布10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七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后上岗,参加继续教育、诚信考核。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允许在全市范围内经营。超出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网络服务平台安全可靠运行,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提供服务的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不得接入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三)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对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和继续教育,定期开展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