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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坚持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第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实行调控。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发展改革、公安、经信、人社、商务、工商、税务、质监、人民银行、通信、网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准入与退出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备份系统,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
        (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车辆保险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准入与退出动态报告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后,20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勘察,审查合格的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予以批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企业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经信部门留存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资料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仍继续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提前30日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服务所在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自愿提出不再从事网约车经营申请等情形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回相关许可证件,并书面告知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经信部门,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四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高于所在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的购置计税价格;
        (三)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00公里;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四)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六)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七)车辆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车辆安全标准,节能环保符合相关要求,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八)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报经设区的市级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设区的市级公安交警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按照规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后,由服务所在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的车辆,1辆车只能接入1个网约车平台。
        第十六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自车辆初次注册之日起),退出网约车经营。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服务所在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报经设区的市级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设区的市级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运输证。
        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且申请时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本市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6个月以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上岗。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在注销注册后,可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存在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自愿提出不再从事网约车服务等情形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收回从业资格证件,退出网约车服务。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部门建立网约车驾驶员联合审查机制。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受理乘客投诉后,按照公布的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回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回复,可向所在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投诉。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相关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相关投诉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保证运行车辆的营运信息能连续接入监管平台。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和继续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亚博88app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亚博88app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三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四章 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三十四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营业性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第三十六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合乘服务格式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合乘费用分摊规则。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以奖励、补贴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第三十七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人社、商务、工商、税务、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价格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经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许可准入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按规定与驾驶员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行为进行查处;商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行为进行查处;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网约车平台不依法纳税和网约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的行为进行查处;质监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网约车计程计价方式违反相关标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人民银行应当按照职责对网约车经营服务违反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接受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相关检查、整改要求的;
        (二)聘用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网约车服务的;
        (三)未按规定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完成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并报备相关信息的;
        (四)未组织网约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报备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行业24小时值班制度,对乘客的投诉处理及失物查询不能积极配合的;
        (六)不参加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组织的定期服务质量测评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参加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的继续教育的;
        (二)提供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存在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不正确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在市区进行巡游揽客或在站点以及飞机场、火车站、客运中心、公共交通枢纽场站等客流集散地候客的;
        (五)经核实事实清楚,非法占有乘客遗失物品,拒不承认和归还的;
        (六)利用网约车充当犯罪工具,触犯国家刑律的;
        (七)在公开场合发表危害行业稳定言论、恶意煽动、污蔑攻击政府的;
        (八)无理取闹、聚集闹事,违反有关信访规定,越级到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或围堵政府机关,扰乱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九)取得从业资格后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危险驾驶、酒驾、醉驾、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或暴力犯罪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网约车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网约车管理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网约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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