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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约车人、乘客、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运营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网络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市场调节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为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网约车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并负责具体实施主城区(江阳区、龙马潭区)网约车的行政许可。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在我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安全生产、车辆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等机构,配备安全生产、车辆技术、服务质量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地在江阳区、龙马潭区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除提交《暂行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结果;
(二)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和证明材料;
(三)《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项所指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经营管理制度: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票据登记管理制度;
4)档案管理制度;
5)会议管理制度;
6)车辆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3)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4)驾驶员管理制度;
5)车辆管理制度;
6)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8)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0)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1)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2)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3.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1)服务质量管理考核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2)企业各相关部门人员的质量管理监督职责;
3)生产岗位服务规范;
4)企业对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或规定;
5)服务质量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6)来人、来信、来访制度;
7)失物招领制度;
8)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9)24小时服务保障值班制度;
10)重特大服务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4.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注册地省级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审核认定结果。注册地在四川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程序按省上有关要求执行。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涉及相关部门的事项,由服务地同级相关部门会同审核。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按《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时效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前款时效不含向省级相关部门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时间。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的应当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许可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在区县行政区域(其中江阳区、龙马潭区作为同一经营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按《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履行报告、通告、公告及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义务。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具有有效行驶证的泸州籍(川e)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车辆技术性能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三)尾气排放符合国ⅳ以上标准;
(四)车辆注册登记日期在3年内或行驶里程在10万公里内;
(五)安装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的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应急报警装置;
(六)发动机或其它动力装置最大输出功率不小于70千瓦;
(七)发动机排气量不小于1.6升或1.4t,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00千米;
(八)配置转向助力装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后防雾灯、前排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
(九)不得有出租汽车专用标识,车身不得张贴广告。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拟在本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预约出租客运”登记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江阳区、龙马潭区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网约车需变更所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的,需先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退出所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后,向拟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并重新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登记表;
(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不低于40万、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彩色照片(45度角)2张或照片电子文档;
(五)安装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
(六)《四川省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
(七)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还应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九)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四条  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泸州市常住户口或者“泸州市居住证”;
(二)身体健康;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考试申请,并按《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供驾驶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材料;
(二)驾驶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薄或者“泸州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2寸白底照片3张。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巡游车驾驶员和网约车驾驶员考试及从业资格条件查询机制。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对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报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到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驾驶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取得我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取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经参加巡游车区域科目考试合格,到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后可从事巡游车服务。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网约车及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与网约车运营相关的事项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驾乘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保证线下服务能力。其中,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低于从业人员的3‰,最低不少于3人;服务质量专职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2人;车辆技术专职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2人。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并保存服务车辆每年的保养维护、保险购买和审验记录,监控并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始终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对不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逾期未审验、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或已经达到网约车退出规定条件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立即停止向其派发营运任务并及时提请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营运车辆检验和审验的相关规定,定期申请对车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相应的审验。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验的相关规定,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起,每12个月申请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违章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情况。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审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登记表;
(二)行驶证复印件;
(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四)四川省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结论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获取驾驶员每年身体健康状况、遵纪守法等记录,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及车辆归属等特点,依照对应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与驾驶员完善相关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及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驾驶员,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解除与该驾驶员的合同或者协议,并及时提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连续12个月内因服务中违约被核实达3次及以上的;
(二)驾驶证1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具备从事网约车驾驶从业资格条件的情形。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落实互联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保证信息安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存储和使用业务数据,并实时将业务数据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共享。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标准和质量承诺,并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及时处理乘客失物查询,并在48小时内答复。对涉嫌恶意侵占乘客财物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网络投诉以及其他途径投诉的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保证接到乘客投诉后,在24小时内处理,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未能处理完善的,要及时与乘客或投诉人进行沟通,在处理完善后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或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垄断市场、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市场奖励、促销、加价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服务前明确告知约车人。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巡游车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其经营区域为巡游车许可的经营区域,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也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出租汽车候客区和临时停靠点等巡游出租汽车站点驻点揽客。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驾驶员和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驾、乘人员权益。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共享。
(一)加强对网约车的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二)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经营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非法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予以打击治理;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根据《暂行办法》和《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职能职责开展好巡游车和网约车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信息服务的,由双方在符合出租汽车相关管理规定情况下协商确定合作方式。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和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参与政府组织的应急抢险救援和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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