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融合发展。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当发生网约车运价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冲击、涉嫌低价不正当竞争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时,可对网约车运价实行临时价格管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经信、税务、人民银行嘉兴支行等相关部门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主城区设立分支机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本市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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